天津市数学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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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天津市数学会,英文译名:Tianjin Mathematical Society (缩写:TJMS)。 第二条性质:本学会是天津市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发展天津数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繁荣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速实现我国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天津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天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要积极发挥政治引领、先锋模范、监督管理和规范行为的主导作用,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第八条本团体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九条本团体党组织要在本单位的诚信自律、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本团体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学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第十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学术活动;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优惠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7) 可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咨询服务; (8)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六条会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是: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六、七、八、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负责人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团体罢免法定代表人须由理事会做出决议,因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由2/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联名理事应为已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理事)。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全体签名; (二)罢免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社会团体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社会团体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并提供已通知原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节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三十五条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九条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经费来源: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学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经2019年9月7日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